2020年11月26日,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张某龙、陈某很、陈某森等18人因非法储存爆炸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抢劫、敲诈勒索、盗伐林木、妨害公务、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事实,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至2000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某龙经常纠集被告人陈某很、陈某森等11人,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在西盟县翁嘎科镇龙坎村橡胶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南卡江资源,为非作恶,欺压作业区村民和外来群众,破坏西盟作业区正常的生活和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的利益,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张某龙为首要分子,陈某很、陈某森为骨干成员,其他9名被告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同时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龙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制法规,非法储存硝铵炸药8.87公斤、雷管19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张某龙、陈某森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2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陈某很、张某忠、岩某等1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价值7万余元的沙金和人民币2000余元,数额巨大,16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岩某、陈某等6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本案因敲诈勒索、盗伐林木、妨害公务、破坏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不再追诉。
此次庭审采取“远程视频+现场庭审”的模式,全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鉴于涉案被告人数较多,案情疑难复杂,庭审中,合议庭正确引导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充分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审结是西盟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战决胜之年交出的又一张答卷。下一步,西盟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巩固提升成果,以“六清”行动为抓手,突出工作重点,合力攻坚克难,持续深挖整治,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胜战、收官战,让良法善治成为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得到不断提升。
(西盟县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 马丽莉 李福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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