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西盟县主城区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西盟木鼓网|2026-01-16 10:14:08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西盟县主城区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降低大气和噪声污染,防范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以下区域和场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客货运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草山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机动车停车场等;

(四)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超市、烧烤美食街等200米范围内、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限放区域与时段

(一)限制燃放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本县城区东至南规路口,西至政府大楼,北至墨江寨,南至龙潭公园(详见附图红线范围内)。

(二)城区限放时间。春节期间,即2026年2月16日-17日(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在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县政府发布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三、不得有下列行为情形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等处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特殊情况须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0879—110(县公安局)。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并向家属及群众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确定的禁放区内,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政策规定宣传,严格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规生产、储存、销售行为。对禁放区内已经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期限届满后不再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举报电话:0879-8344173(县应急管理局)。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盟县城区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划定图(注:红线范围内为限制燃放区域)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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