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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基础知识
来源: 时间:2024-01-23 阅读: |
(2024年1月) 普洱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手段翻新,案件集中暴露、扩散蔓延,一些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财产损失大,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防控形势严峻复杂。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事关经济金融秩序,事关民生福祉和社会稳定,既是一项经济工作,更是一项政治任务。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力量,既要把人民群众当作宣教对象,教育群众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也要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当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员,增进防非处非的社会共识。同时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本领的增强和政策的制定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之中,使各方提出的真知灼见都能运用于防非处非工作中。 二、什么是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定义。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在于,资金归还情况。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有还,不会给出借人造成损失;而非法集资是没有经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最后无法偿还借款,给出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行为。 (二)非法集资特征。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明显特征。 1.“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具体来讲就是指没有经过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证监局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就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无论是乾元网贷、盛世开元,还是泛亚、e租宝,他们的营业执照里面都不可能有“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项营业范围,因为这是需要经过前置审批的,没有金融许可证,在工商登记环节也就不可能注册得了“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项营业范围。 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许可制度,即开展金融业务必须持证经营。(“证”指的就是“金融许可证”,只有金融管理部门才能发放许可证,金融管理部门主要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局、证监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2.“利诱性”。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按现有金融监管规定,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允许承诺保本保收益。但是我们观察乾元网贷、盛世开元、还是泛亚、e租宝等,他们在对外宣传的时候最喜欢用的就是年化利息达到XXX,到期还本付息等术语。同时,理财届还有一个不成文的共识,就是“理财产品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很危险,超过10%就要做好损失全部本金的准备。” 3.“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存入该机构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熟人加入甚至通过发传单、开会动员等方式,把素昧平生的陌生人也拉进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参与人数越来越多,社会危害也越来越大。 (三)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态势 1.非法集资犯罪呈现跨地区案件明显增多,从一线城市向二线、三线,从城市向农村蔓延的态势。近年来农村也有不少非法集资案件发生。比如,农贸市场有人摆摊说交50元钱,就可以为你提供20年的医疗保障,老百姓纷纷交钱“参保”,等反应过来上当受骗的时候,骗子早已不知去向,想想又觉得50元钱并不多,所以也没人去报案。其实他们就是切中了老百姓想为自己买一份保障的心理进行集资诈骗。(此为2017年市处非办接群众举报案例,地点是五一农贸市场。) 2.集资方式多样化。领域上遍及农、林、牧、渔、房地产、养老、医疗保健、电子商务、证券期货、影视、教育、文化、旅游、中介服务等,几乎覆盖了国民经济所有行业分类;具体形式上有个人和机构募集两种,例如开设门店或藏身于中心商务区的写字楼中,甚至居民楼中;还有不少是通过网络app、微信群等作为犯罪据点;同时,采用传销模式发展集资参与人成为近年来非法集资组织的重要扩张模式;相关信息传播途径主要有微信、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 3.宣传手段花样百出。为最大限度地拉拢集资参与人,过去非法集资企业通常采用在媒体上做广告、拉明星代言等方式造势,提升自己的影响力。随着国家打击力度加码,现在这种明目张胆宣传非法集资的现象有所收敛。但是当街发放各类宣传单、到单元楼发放各种宣传小卡片、举办各种活动并且在现场赠送礼品吸引社会公众加大投入等方式,成为犯罪分子的新手段。同时,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发展,近一段时间,以讲解知识的方式夹带宣传信息,并借机推销非法集资项目的短视频在各大短视频平台流行起来,并且伴随平台精准的大数据推送,此类视频直达其犯罪目标的方式更加精准。比如,“爱钱进”非法集资邀请乒乓国手刘国梁、著名主持人汪涵为其代言,不少群众就是奔着他俩的信誉而投钱,风险爆发后,受损群众在网上大量发声,要求其退还天价代言费。根据《处非条例》规定,他们确实是需要退还代言费。又比如,普洱的王佳耀,大肆宣传其政协委员身份和随李克强总理外出访问,为乾元网贷集资造势。很多不明情况的群众因此判断他实力雄厚,纷纷投钱给他。其实他只是通过中介机构参加旅行团,尾随访问团外出,对其而言,其相当于只是外出旅游一次而已。 4.集资方式日趋隐蔽。非法集资参与者多通过熟人发展到亲戚朋友,然后再层层扩展到社会公众。其采用投资或生产经营的方式包装非法集资项目,自成一体,迷惑性强,除非资金断裂无法兑付资金,否则很难被发现。此外,网络非法集资依托某个小程序或某个网络app存在,如果不是那个圈子里的人或者是集资参与人主动报案,相关部门很难发现。例如,“商铺认购”即属于十分“隐蔽”的非法集资行为。部分房企为筹集建房款,采取商铺认购方式提前募集资金,承诺以后商场开业认购商铺的业主可以每年收取商铺租金。但是近年来往往出现商场建成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后又面临招商不利,商场没有营业收入的情况。导致前期集资建房群众既拿不到租金、也拿不到商铺房产证,出现“两头落空,资金打水漂”的局面。又例如,全国著名的北京“玖富网P2P”,完全依托网络app集资,如果不是通报我市有参与人,我们根本不掌握情况。 (四)非法集资高发领域(PPT第26至33页) (五)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1.从参与非法集资利益受损群体看,严重影响集资参与人正常生活。不少人在风险爆发后“一夜间”倾家荡产,有的群众没有了毕生积蓄,有的失去了给孩子准备的读书钱、给自己准备的养老看病钱,他们走投无路只能四处奔走,向政法机关、信访局、上级部门举报,甚至策划到昆明聚集、到北京上访。在网络上发布帖子控诉,或者是通过制造舆论事件企图“倒逼”政府关注他们的遭遇,他们甚至给自己这个群体取了一个“金融难民”的名字,认为他们属于因为非法集资而“一夜返贫”。 2.从市场经济角度看,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一是这些资金主要来自不特定群体的银行存款,会导致银行存款“搬家”,影响银行正常经营。二是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往往承诺给予非法集资参与人高额利息,扰乱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水平。三是给相关交易对手带来损失。比如,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租赁的商铺所有人,面临店铺被查封、长期不能外租的租金损失,或者被拖欠租金的损失,相关供应商面临供应产品货款不能收回的损失,相关工作人员面临工资欠发、社保医保欠缴等情况。 3.从政府角度看,社会稳定及维稳压力陡增。一是非法集资风险外溢性强、波及面广,占用政府大量行政成本资源。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府向来高度重视,无论是“e租宝”“泛亚”,还是“乾元”,党和政府都以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利益为原则成立专班,专题研究,高位推动案件处置。二是案件处置过程长。非法集资案件爆发后,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故意损毁、隐匿账目,为公安机关查清资金数额和流向带来巨大的困难;同时,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及资金、房产、设备、往来账等调查和查封冻结工作,需要银行、市场监管、房管等部门的通力合作,耗时、耗力、耗经费。如,泛亚案件前后花费时间近5年、乾元网贷案件也耗时4年多。三是非法集资案结事未了,信访维稳工作压力大。虽然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因工作内容敏感、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难、集资款清退比例低甚至没有清退款等客观原因,导致群众对于政府工作的误读和不理解,甚至认为政府不管不问,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上访、举报等,重大敏感时间节点群访聚访问题突出。 (六)辨别非法集资——把握3个核心1个及时 三、如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一)建全工作机制 《云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对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滇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参加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本级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牵头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和线索报告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第五条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目前,普洱市县(区)政府均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政法、公安、金监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将防非处非工作纳入金融风险化解委员会工作机制。明确市、县(区)金融办为工作牵头部门,全市103个乡镇明确了防非处非工作人员,处非工作纳入了综治网格员工作职责范围。建立了常态化的涉嫌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研判会商、宣传教育、风险排查、银行资金异动监测等机制,出台了《普洱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初步形成“集中指挥、上下联动、行业主管、属地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工作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云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牵头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等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推动打早打小。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采取日常监管、专项排查、线索核实等方式,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网格巡查等工作,及时上报涉嫌非法集资有关信息。(实施细则第七条) 处非牵头部门:一是运用云南省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风险(实施细则第七条)。二是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实施细则第九条)。三是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实施细则第十条)。四是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滇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五是组织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会同宣传、网信等部门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六是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负责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明确举报奖励标准,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七是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八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线索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建立工作台账,并按要求定期向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一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情况,建立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台账,编制风险排查情况报告。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的,应当收集和保全有关证据,在初核和研判的基础上报送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实施细则第八条)。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三是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独立约谈情况及督促整改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一是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实施细则第九条)。二是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及时依法查处有关非法集资广告(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实施细则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实施细则第十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滇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人行、金监局):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条例第十三条)。二是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有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条) 新闻媒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情况,保存记录并报告处非牵头部门。(实施细则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三)如何处置非法集资及延伸知识—刑事立案标准(PPT第39至40页) (四)社区、网格员在防非处非工作中的着力点 1.社区要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在乡镇(街道)指导下开展工作。一是将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网格化工作清单,发挥基层网格员在普及金融知识、发现线索等方面作用。二是做好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三是主动做好排查和监测工作,发现相关的线索及时向属地处非办移交。四是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做好相关维稳工作。 2.网格员的工作重在防。一是要熟悉什么是非法集资,能够有效辨别非法集资行为。二是要做好所在网格内非法集资、非法金融行为的日常巡查,排查网格内各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活动,及时向所在街道社区或有关部门报告网格内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资讯并协助清理;三是要带头参与防范非法集资有奖举报。 3.所有处非工作参与者,都应该做好集资融资类诉求受理转交工作。如收到涉及非法集资方面、非法金融机构方面的群众咨询,可以转到属地处非办,或建议群众到属地处非办进行咨询。处非部门都会认真做好接待和解答工作。 (五)基层抓好防非处非工作要诀——把好入口,紧盯互联网、广告和异常资金,关注机构、协会和居(村)委会,及时跟进宣传和奖励(“盯”“关”“跟”)。 1.“盯” (1)紧盯商事登记入口,在市场准入方面,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出现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应当及时予以重点关注。例如,昆明一些街道,看见“投资公司”“财富管理”“理财”或者其他像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机构的门店开张,街道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直接会去撵人,我们的社区也要培养类似的警觉感,发现相关的线索及时向属地处非办移交。 (2)紧盯互联网,处置非法集资牵机制头部门要会同网信等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 (3)紧盯广告,要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4)紧盯资金,就是要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2.“关” (1)关注机构,要督促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履行好自身义务: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二是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三是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2)关注协会,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3)关注居(村)委会,就是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鼓励居(村)委会群众及时报告所在区域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3.“跟” 即:及时跟进宣传和奖励,要将防非处非宣传工作常态化,鼓励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防非处非工作连着经济发展,连着群众福祉,政治崇高,使命光荣。做好防非处非工作必须坚持人民至上,通过发动我们身边的每一位群众自觉主动地参与到防非处非工作中,做好防非处非工作的宣传员,增进防非处非的社会共识,铲除非法集资土壤,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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