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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丨以案促教 巡回法庭进校园
来源: 时间:2023-04-02 阅读: |
近日,为强化毒品预防教育力度,直观感受毒品犯罪的法律后果,西盟县人民法院到县职业高级中学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200余名师生现场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岩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官通过规范严谨的庭审程序和通俗易懂的法言法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呈现了一个井然有序的涉毒品案件庭审过程。 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岩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师生们认真旁听案件审理,零距离感受庭审过程的庄严肃穆,也深刻认识到毒品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危害性。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案例,详细讲解毒品犯罪的特点及危害等相关知识,为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禁毒法治宣传课,教育学生们摈弃对毒品的好奇心,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同学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要做到信仰法律、遵守法律。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做新时代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青年,携手同心共建文明和谐法治西盟。”西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饶方说。 “今天的庭审,让我们零距离感受到毒品的危害,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主动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远离毒品,远离违法犯罪。”县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岩生说。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西盟县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 李娟玉 宗秀萍 赵露莎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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