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西盟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县城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西盟木鼓网 时间:2024-02-07 阅读: |
2023年西盟县环境空气优良率为97.8%,轻度污染天气8天,同2022年100%的空气优良率相比,下降了2.2个百分点。为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和火灾事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西盟县实际,现就县城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及区域 (一)禁放区域:东至南规路口,西至政府大楼,北至墨江寨,南至龙潭公园(详见下图红线范围内)。
(二)禁放时间:2月1日至5月31日。 二、有关要求 (一)特殊情况须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0879—110(县公安局)。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并向家属及群众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确定的禁放区内,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政策规定宣传,严格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规生产、储存、销售行为。对禁放区内已经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期限届满后不再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举报电话:0879-8344173(县应急管理局)。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盟县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
本文来源:西盟木鼓网 |
上一篇:
中共西盟县委宣传部编外人员、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下一篇: 中国共产党西盟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