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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2024年森林防火区和确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来源:西盟木鼓网 时间:2024-01-13 阅读: |
为进一步推进西盟县依法治火,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全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就西盟县划定森林防火区和确定森林防火期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区、公益林林区、商品林地、有林地及其边缘3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高火险区 根据西盟县森林火灾分布特点,勐梭镇、勐卡镇、中课镇、新厂镇、翁嘎科镇、力所乡、岳宋乡7个乡镇均列为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2024年1月1日—6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3月1日—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四、相关要求 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等)进入防火区; (二)严禁在防火区进行祭祀、扫墓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防火区吸烟玩火、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烧烤; (四)严禁在防火区内烧荒、烧草灰积肥、烧土坎、炼山;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涉火活动;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五、法律责任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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