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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西盟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中共西盟佤族自治县委宣传部 时间:2023-08-01 阅读: |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广大干部群众的教育作用,根据《云南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云宣通〔2017〕61号)和《普洱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普宣通〔2020〕3号)精神,结合西盟实际,县委宣传部起草了《西盟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如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中共西盟县委宣传部(地址:勐卡路001号,邮编:6657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xmxwmb@126.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1日。 附:西盟县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共西盟佤族自治县委宣传部 2023年8月1日
西盟县关于进一步加强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其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中宣发〔2016〕29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46号)《云南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云宣通〔2017〕61号)《普洱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普宣通〔2020〕3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盟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指以中共西盟佤族自治县委、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命名的,有固定展陈场地,有基本陈列,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宣传为主题的各类场所。 第三条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题,紧紧抓住建设、管理、使用3个环节,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成为干部群众教育培训的重要阵地,建设成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课堂,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谱写好中国梦西盟篇章凝聚强大精神力量。 第二章 申报和命名 第四条 西盟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申报范围 (一)弘扬爱国主义及优良革命传统的纪念设施:包括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已故著名党史人物、已故著名党外人士、已故近现代名人的纪念馆和人物塑像、纪念地、纪念碑、纪念亭、纪念园、纪念广场、陵园、陵墓、遗址遗产等。 (二)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的单位、工程: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民族团结、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丰硕成果的城乡先进单位、重大工程和优秀企业等。 (三)展示重要历史文化内容的陈列场所和史迹遗址:包括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军史馆、自然科技馆、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和重要代表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工农业遗产、军事遗产、自然遗产等。 (四)具有爱国主义教育功能的红色旅游风景区(点)地方特色文化场所、科普场馆、国防教育基地等。 第五条 西盟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申报命名基本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内涵,具备开展一定规模教育活动的固定建筑和展陈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布局合理,符合参观教育的需求,外部引导标志清楚,在主要入口处设置建筑布局图、导览图和指示标识,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畅通,参照国家有关服务标准,配备相应服务保障设施,用地符合规定,有固定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固定的讲解员队伍。 (二)基本陈列主题鲜明、内容充实、史实完整、脉络清晰、特色突出。展出的物品和史料客观真实,陈列文字说明和讲解简洁准确,对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敏感问题的评价符合中央精神。 (三)有完善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有稳定的经费投入,提供优质服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手段规范便利,免费开放政策和保障机制完善,安全保卫措施落实到位。 (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免费开放,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特别是在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展出主题直接相关的纪念日等时间,免费向社会开放。 (五)善于运用各种方式不断加大基地宣传力度,在社会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六)坚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参观学习活动和重大主题纪念活动,吸引广大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到基地接受教育。主动加强与教育、旅游、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基地间交流,共建共育效果显著。 第六条 西盟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申报命名程序 (一)申报。采取属地申报原则,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送县委宣传部审核。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申报表和简要材料(包括单位名称、历史背景、占地面积、主要建筑设施等基本情况,以及近年来在建设、管理和发挥教育作用方面情况,反映单位全景、主要设施、陈列布展图片等)。 (二)考察。县委宣传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形成考察报告。 (三)评审。县委宣传部组织评审委员会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委党史研究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人武部等单位人员组成,县委宣传部分管领导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资料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建议名单报县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 (四)公示。拟命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命名。由县委宣传部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以中共西盟佤族自治县委、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名义命名、授牌“西盟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西盟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一般每3年进行1次评选命名。市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从命名满3年的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推荐产生。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西盟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基本职能 (一)突出教育主题。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通过生动展现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光辉历程,增进全县人民爱国主义情怀和意识。 (二)有效保护文物。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和“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加强革命历史文物资源保护工作。加强文物史料征集和研究,做好整理、鉴定和建档工作,有条件的基地要设立文物资料中心。 (三)优化展陈内容。坚持用唯物史观来反映和记述历史,打造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精品陈列。科学设计、合理编排,做到内容集中、逻辑清晰。加强展陈内容和解说词审查,切实把好政治关、史实关。适度运用声、光、电等现代科技手段,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利用新兴技术,建设数字展馆,传播红色文化。 (四)广泛开展活动。建立基地与周边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驻地部队等共建共享机制,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生、党员干部、各界群众和部队官兵瞻仰和参观学习,开展缅怀祭扫、升国旗仪式、成人仪式、入党入团入队仪式等主题教育,有效提高基地的社会影响力。以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纪念活动、中华民族传统节庆等为契机,组织开展有庄严感和教育意义的纪念庆典仪式,唱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时代主旋律。 (五)注重社会效益。基地必须始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发挥自身优势,最大限度为群众提供服务。基地要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烈士遗属及退役军人等实行免费参观。 第九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应当实现节约集约的用地原则,严禁借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之名,开发旅游地产、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 第十条 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基地工作的领导,重视和关心基地的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积极支持。县委宣传部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建立本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县融媒体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开设专栏,介绍基地及利用基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情况,不断扩大影响,吸引更多群众到基地接受教育。 第十二条 建立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经费补助机制,确保基地的修缮、管理和维护,发挥基地教育引导功能。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纳入财政预算每年由县财政补助不低于2万元。 第十三条 县委宣传部要参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测评体系(试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西盟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三年进行1次考核测评。对保护不力、管理不善、没有充分发挥基地的作用,进行督查通报,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不具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条件、不能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能的,撤销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扩建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已故著名党史人物、已故著名党外人士、已故近现代名人的纪念馆和人物塑像、纪念碑、纪念园、纪念广场、陵园、陵墓等纪念设施,不得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也不得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和个人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盟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西宣通〔201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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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共西盟佤族自治县委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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