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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公告
来源:西盟木鼓网 时间:2023-07-15 阅读: |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强化未成年人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不得放任适龄未成年人随意离校、辍学、早婚、早恋。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沉迷网络、进入酒吧、KTV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不得虐待、遗弃或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不得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二、加强家校协同监管 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教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做好教育监管衔接,不得相互推卸教育监管责任,使未成年人处于监管真空地带。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三、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律法规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针对多次劝返复学仍不按时送未成年人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学校应向当地政府及教育部门报告,并由相应部门发出《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若还不履行的对其采取行政处罚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当注重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止学生欺凌、防止性侵害自我保护、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及时对学生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不得放任学生随意欺凌行为,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严格执行强制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旅馆业、营业性娱乐场所、教育机构、村(居)委会等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县公安局报案或向县人民检察院举报。 对不履行强制报告责任的行业经营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以及公职人员怠于履行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严格追责问责。 五、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五必须”要求 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发现醉酒未成年人与非监护人共同入住或者其他可疑情况, 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六、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七、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文身经营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文身警示牌,建立文身人员实名登记、年龄核实等制度台账。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八、严禁向未成年人售卖烟(含电子烟)、酒、彩票 经营商户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九、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车辆租赁服务 汽车租赁商户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不得故意通过第三人为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 任何成年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租车便利。汽车租赁商户应当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的标志,建立租车人员实名登记、年龄核实等制度台账。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十、严禁出租车、网约车行业单独运载未成年人到外县市 出租车、网约车行业在单独运载未成年人到外县市时,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出租车、网约车行业对于未成年人需要租车到外县市的,若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严禁向未成年人租售、提供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和少年儿童读物 校园周边、游商地摊及网络售书平台、出版物批发市场不得向未成年人租售、提供含有诱导教唆犯罪、渲染血腥暴力等内容的文化产品,严查租售、提供夹杂“黄暴毒”、封建迷信等少年儿童读物。 十二、严禁收购、寄卖未成年人提供的贵重物品 物品零售、回收及典当行业要加强日常登记管理,向未成年人收购相关物品时,要对出售物品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并建立台账。 禁止收购与寄卖未成年人提供的贵重物品,如发现可疑物品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备。 十三、严禁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 任何组织、单位及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不得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以上人员,一律严惩不贷。 十四、严禁招录未成年人就业 任何单位和市场主体都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及介绍就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高危行业以及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十五、严禁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 任何组织、单位及个人不得在不加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发布有关未成年人不当行为的视频、图片等信息。如发现此类问题,相关部门可责令发布者删除信息。 十六、全力做好接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 接送学生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逆行、不抢道、不加塞、不超速、不超员、不超载,车辆不乱停乱放,服从交警、学校安保人员、交通志愿者的指挥,行经学校路段礼让减速慢行。严禁酒后驾车,严禁使用“三无车”(无车牌、无行驶证、无保险)车辆、农用车以及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学生不乘坐无牌、报废、无证、超员车辆及农用车、三轮车和载货汽车。不在道路上嬉笑打闹,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要靠右。未满十二周岁不骑自行车,未满十六周岁不骑电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驾驶机动车。 十七、全力做好防溺水安全教育 监护人、学校、各部门、乡镇、村组加强对未成年人预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和监护工作,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未成年人防溺水“六不”教育,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下水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未成年人不擅自下水施救。 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对辖区内酒店(电竞酒店)、旅馆、KTV、慢摇吧、网吧等场所及文身服务等行业开展常态化整治和联合执法。相关行业场所经营者如违反本公告,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举报电话: 西盟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西盟县人民检察院):12309、0879-8343113; 县公安局:110、0879-8342895;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0879-8342064; 县市场监管局:12315、0879-8342158; 县文化旅游局:0879-8344579; 县卫生健康局:0879-7343361; 县人民法院:0879-8343017; 县教育体育局:0879-8342605; 县司法局:0879-8345163; 县民政局:0879-8342075。 特此公告。 西盟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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