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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行”“刑”两衔接 爱路护路保安全

来源: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盟大队 时间:2024-08-24 阅读:


公路波形防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可以降低事故发生时对人员及财产的危害,是一道安全防护线,筑牢生命防护栏,可居然有人为了一己私利,将手伸向“生命防线”,可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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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盟大队接到举报电话称,辖区内公路附属设施波形护栏遗失,严重威胁到了当地道路交通的安全,形成较大安全隐患,同时侵害了公路路产路权,请求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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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盟大队立即组织精干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展开调查。经过周密的勘察及走访摸排,在一家废品收购站发现部分已被贩卖的公路波形防护栏立柱,并通过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初步确定嫌疑人。且该嫌疑人因私自拆卸公路波形防护栏进行贩卖,获利近1200元人民币。鉴于本案已超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权限,已将本案移交辖区派出所进一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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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办理,是西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首起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法”有效衔接的案件,体现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案、严谨办案,快速破案的行政执法工作作风,彰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维护交通运输领域不受不法侵害的坚定决心,更是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效的显著体现。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交通执法提醒:

公路波形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人不得破坏、损坏等,切莫因贪图小利损害公众利益,触犯法律!

本文来源: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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