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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主题宣传活动
来源: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4-06-17 阅读: |
2024年6月是第十二个全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全面推进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近日,西盟县人民法院、西盟县人民检察院等多家单位在江三木洛广场开展“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集资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中,干警们通过发放宣传手册、购物袋、悬挂横幅、现场咨询等方式,宣传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特征、表现形式、常见手段及如何防范非法集资,讲解非法集资的套路和陷阱,重点宣传非法集资防范技巧,提醒群众警惕高息诱惑,不要盲目跟风投资。让群众了解非法集资带来的危害,提醒群众对“高额回报”的民间借贷、“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守好自己的“钱袋子”。同时,号召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活动,鼓励广大市民发现线索及时举报。
此次活动不仅提升了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识别能力,也增强了他们的防范金融风险意识。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
本文来源: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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