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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 | 别把射钉枪不当枪!3男子以身试法被判刑

来源:西盟县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 李娟玉 赵露莎 李其娅/文 娜七妹/图 时间:2024-04-11 阅读:


为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群众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近日,西盟人民法院到勐梭镇班母村巡回审理3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3名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并被当庭逮捕。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至9月间,西盟县公安局勐梭派出所民警根据掌握线索,到勐梭镇班母村开展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排查工作,先后在扎某甲家中查获其持有的射钉枪一支、射钉弹一小瓶、铁弹珠三小瓶。在扎某乙家中查获其持有的射钉枪一支、射钉弹十一发、铁子一瓶。扎某丙得知民警要搜查枪支后,主动承认其持有一支射钉枪并上交。据3人分别交代,他们持有射钉枪主要是出于对射钉枪的好奇,用于私藏。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3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鉴于被告人扎某丙其具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案依法进行了当庭宣判,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法官说法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上述案件中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我国对枪支实施严格的管理,任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任何涉枪涉爆行为都要三思而后行。若家中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应尽快主动上交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若发现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来源:西盟县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 李娟玉 赵露莎 李其娅/文 娜七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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