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党建+河(湖)警长”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4月2日,西盟县公安局到勐梭镇辖区开展涉河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行动中,民警对责任河湖污染、电毒炸鱼、倾倒危险废弃物、非法采砂、侵占河道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巡逻检查,并积极向周边群众开展法律宣传和河湖治理保护宣传,倡导群众保护河湖环境,增强广大群众保护河湖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期间,民警现场缴获电鱼工具2套、渔获物17.21公斤,在河道周边查获疑似画眉鸟1只。
目前,涉案物品及案件线索已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正在进一步的侦办当中。
法律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