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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全县乡(镇)快递市场经营行为公告

来源:西盟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2/3/24 22:19:59 点击:1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普洱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市乡(镇)快递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普邮管[2019]2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规范全县乡(镇)快递市场经营行为,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西盟县五镇两乡开办快递末端网点(代收点),一律取消向收件人收取快件费用。

二、在西盟县五镇两乡开办快递末端网点(代收点),要严格按照以下法律法规: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六条 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GB/T 27917.3-2011) 快递服务第3部分:服务环节5.4.2.3投递次数的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快递服务组织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三、在西盟县五镇两乡开办快递末端网点(代收点)拒不执行国家快递投送服务标准要求,继续违规收费的,西盟县交通运输局将调查取证后将上报普洱市邮政管理局,普洱市邮政管理局将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若发现乡(镇)快递网点(代办点)对取件人违规收取取件费用的,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https://sswz.spb.gov.cn。也可以通过电话举报,

邮政业申诉电话∶12305;

顺丰快递∶95338;

中通快递∶95311;

圆通速递∶95554、400-889-5543;

邮政快递∶11185;

邮政EMS∶11183;

韵达快递∶95546;

京东速递∶950616;

申通快递:95543;

德邦快递:95353。

西盟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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