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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悲剧!一男子与未成年人同居生子,被判三年!

来源: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1/10/13 18:44:06 点击:595

 


在不懂爱的时候以为遇见真爱,在最美好的年纪里却选择做了父母,本该无忧无虑的青春却承受着不该有的沉重,这一悲剧就发生在岩某和艾某身上。

2019年9月,岩某与艾某(当时未满十四周岁)在一聊天软件上认识,一个月之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2020年10月,艾某产下一子,经鉴定岩某是其生物学父亲。

2021年8月11日,西盟县人民检察院以岩某涉嫌强奸罪向西盟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因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该案由西盟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负责审理。经合议庭审理查明:2019年9月,岩某与艾某在一聊天软件上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岩某和艾某互相产生了好感,由于艾某身材高挑,交往期间岩某不知道艾某未满14周岁,艾某也未曾告诉过岩某其实际年龄,直到艾某办理身份证时才知道。随着交往的深入,岩某与艾某发生了性关系,并生下一子。案发后,岩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承认了其违法行为,艾某也证实了岩某的供述,双方自愿签订了《谅解协议书》。

合议庭认为:虽然岩某和艾某是自由恋爱并自愿发生性关系,但案发时艾某未满14周岁,且造成了艾某怀孕生子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岩某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岩某自首情节和认罪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合议庭采纳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岩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9月30日,西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岩某强奸罪一案进行宣判,认定岩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岩某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官说法

在一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受旧习俗的压力、金钱的诱惑等因素影响,与未成年人非法同居、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或生育,甚至早婚现象时有发生,是一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未成年的孩子处在生理和心理的发育阶段,很多方面还不成熟,社会生活阅历浅,甚至还不知道婚姻为何物。结婚一方面容易使生理上早熟,另一方面,难以承受怀孕、生子、家庭生活的负担,难以应对婚后的各种家庭矛盾,很容易造成心灵创伤,破坏正常的生理和心理发育。

其次,早婚往往使孩子放弃学业,错过了学习文化知识的最佳时期,这种损失将终身难以得到补偿。最重要的是早婚还得不到法律保护。因为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实际上早婚便成了未婚同居、未婚先孕。这就使得未成年人不具有作为合法夫妻应有的权利,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会引发系列社会问题。

最后,早婚对下一代的抚养教育十分不利。本来未成年人自身还不成熟,早婚后承载起与他们的年龄不相匹配的家庭生活和生儿育女的重担,往往力不从心,出现在教育抚养方面的问题,又会给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制造障碍。

为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积极找寻关心、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措施和路径,最重要的是如何将少数民族一些旧习俗、落后文化融入现代文明社会的主流文化,是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解决。

司法链接

2021年6月1日,西盟县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并成立少年合议庭,实现归口管理,进一步加快少年法庭专业化建设,切实做好双向保护。“少年法庭”的设立,是西盟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一项重要举措。既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也严惩侵害未成年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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