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县各排污单位: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大实践”,是环境治理现状的“大排查”,是企业主体责任的“大推行”,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大举措”。从2021年3月1日起,全国上下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了依法申领、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为督促我县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我们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证排污。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实施排污行为,未按证排污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主动按照相关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而排放污染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要求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排污单位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明确了各排污单位按证排污的法定义务,压实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请各排污单位高度关注和重视。在落实过程中如有疑问,欢迎向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咨询、反映,生态环境部门一定全力提供优质服务。
附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西盟分局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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